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①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今年7月至11月,全系统集中组织开展了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全国工商系统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91.1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8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7.5万条,共查处违法案件6737件,责令整改网站12554个次,提请关闭网站2170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1134个次,较好地维护了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打击震慑了违法经营者。
今日起,陆续刊发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金华:金华市讯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刷单案金
经查明,当事人金华市讯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始至2015年8月期间,通过刷单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当事人客户提升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交易等级勋章和阿里巴巴网店产品销量排名,从而达到帮助其客户提升商业信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而提升当事人销售收入的目的。期间,当事人共为93名交易对象提供刷单服务,共计收取诚信通代运营服务费(含刷单服务)2069691元,单独刷单收入6762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373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连云港:淘宝网店“正品花王海外代购”
利用网络虚构交易案
当事人李兵团于2014年2月12日注册淘宝网店“正品花王海外代购”后开始经营婴儿尿不湿。2015年1月份,当事人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为提升交易量和提高好评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当事人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时间,“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后并给予好评,当事人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逃避网络平台的监管,从而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极鸡肉香精案
当事人厦门市顶味兴业香料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开始生产销售顶味牌“美极鸡肉香精”,并于2014年7月份开始在网址为http://05926666666.taobao.com的淘宝网店上销售该商品。该商品瓶身标签中含有“顶味”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美极鸡肉香精”及其它有关商品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美极鸡肉香精”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30类中3018类似群里的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与雀巢公司注册的“美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食品用香料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美极鸡肉香精”商品名称中“美极”字样与雀巢公司所注册的“美极”商标相比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字体区别,故“美极鸡肉香精”商品名称中“美极”字样与雀巢公司注册的“美极”商标近似。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主动更改了标签上的商品名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美极鸡肉香精”商品80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上海市金山区:繁茂服饰有限公司天猫商城
埃森帕克旗舰店销售伪造产地商品案
当事人上海繁茂服饰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皮带、扣头等商品销售的商贸型公司,委托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勤兴皮具厂生产,并运送至当事人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仓库。当事人通过且仅通过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埃森帕克旗舰店”对外销售。发货时,当事人在仓库内逐一进行包装、加贴合格证。
直至2015年8月5日案发。依据浙江省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埃森帕克旗舰店交易记录证实,当事人在涉案期间共完成交易计6394笔,销售加贴涉案合格证的皮带、扣头等的货值金额总计为406660.28元。
当事人将实际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的皮带、扣头等加贴载有“产地:上海”内容的合格证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者伪造产地的行为。据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②
上海市松江区:淘宝网店“雅雅代购屋”
销售假冒snidel服装案
2015年3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叶榭市场监管所接12315热线举报,反映叶榭镇三角地广场大叶公路89号,代购冒牌奢侈品。
经查证,当事人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4月8日成立。当事人于2014年3月1日与周加翔(现已无法找寻)签订《租房合同》,将其经营场所的阁楼租借给周加翔。周加翔在该处通过“雅雅代购屋”淘宝店铺对外销售snidel商标的女士衣服。2015年1月底周加翔搬离该处,并将其剩余的含有snidel文字的380件领标、724件洗标、326件吊牌(长)、372件吊牌(短)销售给了当事人,同时将上述淘宝账号一并赠送给当事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服装吊牌和服装,处以罚款1万元。
合肥市:天猫商城淘品小栈旗舰店销售假冒若羌红枣案
当事人合肥徽冠商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生产销售“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当事人经营的“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是委托常熟市鸿玛果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的品名是“若羌甜枣”。当事人生产的“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通过该公司在天猫网设立的网店“淘品小栈旗舰店”和加盟店两种渠道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至,当事人通过网店“淘品小栈旗舰店”销售了“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2996袋,销售价格为19.90元/袋,销售到加盟店“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104袋,销售价格为8.00元/袋,违法经营额共计60452.40元。
当事人擅自将若羌甜枣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1000.00元。
中山市:淘宝网店好梦圆发服装店销售假冒服装案
201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方应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盈彩美地21幢3梯2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1月底,在未取得 字母及图形注册商标持有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互联网(淘宝网销售平台)在其设立的网店“好梦圆发服装店”上销售假冒 品牌的服装,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5年3月1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中山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0元;没收侵权的 牌的长袖衫142件,运动长裤270件,运动t恤45件,运动短裤31件。
永康市:淘宝网店“特特真可爱”
销售假冒Fisher-Price品牌游戏毯案
2015年7月7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永康市公安局移送的徐欣欣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2月份开始,在淘宝网上开设多家网店经营销售婴儿游戏毯、婴儿推车、哺乳文胸、产后束缚带、婴儿推车等产品。经营期间,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网店在淘宝网上排名靠前,多次通过刷空单的手段虚构交易记录,伪造产品热销的假象,被我局查到的虚假交易记录累计上万次,并且所销售的产品中,除婴儿游戏毯外,其他产品均无厂名厂址。另外查明,当事人放在其“特特真可爱”淘宝店上销售的Fisher-Price牌游戏毯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责令停止,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③
杭州市下城区:“饿了么”未按法定要求
审查经营者主体和经营许可信息案
2015年7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监支队关于开展网络订餐平台检查的通知,对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经营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法定要求审查提供订餐服务经营者的主体和经营许可信息,造成部分提供订餐服务的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另一部分提供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在“饿了么”平台上超范围进行网络订餐服务,超范围从事“中式餐”外卖。
根据查明事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长沙:中国联通“沃阅读”网站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经查明,当事人内设部门中国联通阅读运营中心通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移动互联网中开设的“沃阅读”网站提供在线阅读服务,为促进销售分别举行四次有奖销售活动,共计收入51074.7元。
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000元。
佳木斯:天津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开始,在佳木斯地区开展美团网网络交易平台招商经营活动,经营者在美团网商务合作模块提交经营信息后,由当事人负责联系经营者为其办理入驻相关手续并开通经营后台。当事人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为无照经营的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为其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截至案发时,在当事人经营的美团网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无照经营的经营者43家。
工商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在其开设于京东商城店铺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美国嘉宝婴幼儿饼干”、“美国嘉宝婴幼儿溶豆”、“美国小熊维生素婴儿软糖”、“德国进口喜宝有机高钙婴儿磨牙棒手指饼干”、“德国爱他美婴儿奶粉1+段”、“禧贝婴儿米粉3段”、“德国爱他美奶粉1+段”、“美国嘉宝泡芙溶豆”、“美国禧贝婴儿米粉2段”、“美国嘉宝溶豆婴儿饼干”、“美国挪威小鱼鱼肝油”、“嘉宝鸡牛肉泥”和“美国嘉宝泡芙婴儿饼干”共计13种食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货值金额6067元,累计获利473.37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④
辽宁本溪:查处某经营者利用微信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5年11月3日,辽宁省本溪市工商局对明山区广源蓝希化妆品经销处当事人许某利用微信号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设立名称为本溪蓝希瘦身美颜养生理疗院的微信号,在该微信号的蓝希美容院瘦身效果栏目中,标明“以下是本美容院减肥前后照片对比”,放置七张照片,照片内容为相貌相似但体型胖瘦差异较大的对比照片;在瘦脸案例栏目中,标注“以下是本美容院瘦脸对比照片”,放置三张长像相似但脸型变化较大的照片。经询问当事人,这十张照片中的人物与当事人并不相识,也没有在当事人处接受过减肥、瘦脸服务。微信制作费用以价值1000元的瘦脸机器抵账。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3000元。
安徽淮北:查处汉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淮北分公司虚构交易案
2014年8月,汉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在大众点评团购网上发布“九州大排档”的团购信息,显示其交易信息为:代金券18180元,单菜品交易量444笔,交易金额为9749元。而“九州大排档”的登记信息为淮北市相山区小邱大排档,该大排档没有同大众点评网签订过协议,也从未在大众点评网上销售过代金券和任何菜品,团购网上所称的代金券在其店中不能使用。同时,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26店通用】中国移动”、“爱上水族”等团购信息均不真实。
当事人还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永和豆浆”“喜年年永和豆浆”的团购信息,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当事人仍继续为商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虚构交易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隐瞒真实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行为。最终,淮北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计10万元的处罚。
重庆: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区分局向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书,对其利用网站开展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利用其开设的“唐江国际商城”发展会员,会员注册时需填写邀请人的编号,既新会员为邀请人的下线。成为会员时,需要累计或一次性购买当事人在上述商城指定专区幸福专区、大唐专区内的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积分,即可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员认购商品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同时发展下线形成两个市场,并以市场内会员的业绩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2218200元,罚款900000元。
上海: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长宁分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5年6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长宁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名单:1.通过QQ平台,向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买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2.通过房产中介、银行、4S店等相关从业人员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3.新进人员将其在以往从业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名单带至当事人处使用。收集名单后,当事人将该信息通过邮件或者打印成A4纸大小的纸质文件,不定期地分发给相关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的P2P理财产品。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推销P2P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同时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非法谋取利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扰乱网络正常秩序和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5万元。